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面对着社会各界激烈争论的《物权法》草案合宪性问题,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也在有关会议上明确回应相关争议,确认《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
刘少奇在1954年宪法草案说明中明确指出,人民当自己还处在被压迫地位的时候,不可能把自己的意志和力量充分集中起来。(一)国体条款蕴含大一统的现代政治本质 自从董仲舒通过更化儒家建立支配了帝制中国两千年的大一统学说以来,它以人格化的君主作为定于一的政治符号,君主因为符合天道而取得正当性源泉,既成为一国建立权威的部分,也直接参与国家治理,成为运用权威的部分。
[58]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载肖蔚云等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110]然而,这种集权制既不是三权分立制度,也与作为其母体的议行合一的苏维埃体制有很大不同,而是有着对中国传统政治大一统权力架构模仿的痕迹。从宋开始,中国工商业逐渐发达。它的实现本身要建立在各种市场要素按照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统一门槛充分流动的基础上,要破除各种区域利益、部门利益、身份壁垒,以及当下平台经济无序扩张带来的无组织力量的挑战,[94]这些恰好都是大一统流动而有序的要求。但与议行合一体制不同的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作为中国历史上权力接力中重要一环的国家监察机关,从而实现了自我决策、自我执行和自我监督的权力运行闭环。
第二是作为制度的财产权的例子。现行宪法在序言部分以根本任务和国家目标条款设定了大一统现代转型的根本议程。这些修改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合法地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宪法保障。
恰如习近平所精辟指出的,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使命,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次修宪通过了六条修正案,主要内容包括:在序言中,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利于统一全国人民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性复杂性的认识;把邓小平理论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写入《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和作用;明确宣布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地位。现行宪法既从光辉灿烂的历史文明中走来,也记载了近代以来国家蒙辱、人民蒙难、文明蒙尘的悲惨岁月,更让我们感悟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现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伟大历程。
坚持在宪法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习近平强调: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
五四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同时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正文的修改主要包括:第一,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一方面明确了所有制关系,另一方面体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精神。所谓纲领,一般是指国家、政党、团体为说明其政治目标、政治理念或对重大政治问题表明其立场和态度而发表的文件,通常冠以宣言宪章纲领纲要之名。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新的历史方位和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定位,更加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并科学揭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的逻辑理据和法理基础,坚定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政治信念。
(四) 宪法是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纲领和宣言 恩格斯说过:一个新的纲领毕竟总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而外界就根据它来判断这个党。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53年,党中央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毛泽东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主持起草宪法草案。
党通过行使宪法规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而实现对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等的全面领导,从而在宪法实践中实现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和党自身依法执政的有机统一。十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把宪法作为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和根本依据,推动宪法制度转化为治国理政、治国安邦的强大效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
在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反映了党的创新理论成果;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丰富了社会主义文明内涵和文明形态;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纳入爱国统一战线范畴,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系和爱国统一战线的开放性和包容性。要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
四、加强宪法建设,不断增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制度供给 习近平指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对我们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透过现行宪法所经历的这五次局部修改,我们可以触摸到我国宪法富有生命力的脉搏,我们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累累硕果就体现在一次又一次的宪法完善中,四十年来精耕细作的宪法建设为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地实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供了优质而高效的制度供给和保障。这些曲折铭刻了一个时代痛苦的回忆,也积攒了不可多得的教训和启迪。党的领导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一致的,宪法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宪法。透过我国宪法序言和正文的规定,人们可以清楚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去从哪里来,现在是什么样,未来向何处去。要根据宪法,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国家机构组织法,载入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有关社会组织等的章程,健全党对这些组织实施领导的制度规定,确保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始终在党的领导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将宪法定位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明确了宪法在国家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中极为重要的地位,以及在国家有效治理方面无可替代的价值。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建设,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八二宪法)。第三,将贯彻新发展理念入宪,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宪法依据和保障。
第二,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法治道路,这体现了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治国的道路规定性和方向确定性。习近平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实践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群众对宪法发自内心的拥护和出自真诚的信仰,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在神州大地蔚然成风。第三,对国家主席任期作出新的规定。其中,序言的修改主要包括:明确宣布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宣布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体现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科学认知;宣布国家坚持改革开放,把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核心内容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完整体现于根本法之中,为改革开放夯实宪法根基;将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凸显了经济建设的重要性及其与民主政治发展的关系,同时使民主、文明建设目标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与可能相适应;宣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把我国的政治制度体系表达得更为全面完整。一国的法律体系中的国家机构组织法、程序法就是这种章程,而位于法律体系顶端的宪法则是国家的总章程。
第五,调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三年任期制为五年任期制,统一规定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讲:一切别的东西都试过了,都失败了。
它确立了全面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光明愿景和伟大目标,指引全体人民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篇章,夺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胜利。第三,宪法是民主集中制的法律化,是民主集中制的总章程。
第二,宪法是国家机器有效运转的根本遵循和最高准则。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总纲条文中,而且是写入第一条。
修改宪法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立法活动,必须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宪法修改全过程,以确保宪法修改的正确方向和积极稳妥推进。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指导思想、领导核心、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一系列重要原则,规定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等国家一系列大政方针,体现出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第六,增加了国歌的规定。(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
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可见,一旦立足于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治国理政的实践,我们就不会陷入形而上学的概念之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规治党不是形而上学的概念游戏,而是全面依法治国丰富实践和辩证关系的科学表达。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成果,巩固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凝聚了国家最大政治共识,具有促进国家各项事业发展进步的磅礴伟力。这一修改丰富了国体内涵,创新了国体理论和制度表达,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更好地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如果说国家机器是国家权力运行的硬件,那么,宪法则是其软件,是国家机器的操作指南和说明书。